(2017)豫0102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冰心、宋高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冰心,宋高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49号申请人陈冰心,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许杨波,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高哲,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陈冰心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高哲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1号楼1单元16层82号。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陈冰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冰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高哲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1号楼1单元16层8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