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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应平与廖顶美龚定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平,龚定明,廖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297号申请人:张应平,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傅体忠,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龚定明,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廖顶美,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张应平申请执行龚定明、廖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龚定明、廖顶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应平借款20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7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龚定明、廖项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廖顶美名下有房屋1套,但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定明、廖项美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代理审判员  方 雷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米志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