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过洲与被执行人郝建军、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过洲,郝建军,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宋过洲被执行人:郝建军被执行人:李涛宋过洲与郝建军、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郝建军、李涛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宋过洲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计2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4151元,以上合计266751元。因被执行人李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