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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军、许泽武,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和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志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军、许泽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了被害人童某某。当晚,两人在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某某茶楼卡座内约会时,童某某抚摸、亲吻了被告人赵某某。此后,被告人赵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找童某某要钱。童某某识破其骗局后不愿意再给钱,被告人赵某某遂扬言要去湘乡市政府和纪委等处告发童某某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迫使童某某以转账或付现方式向其支付财物。截至2015年10月,童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共支付约29.4万元。其中,2015年8月25日和10月17日两次共支付的5万元,系童某某受被告人赵某某胁迫而支付。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向童某某威胁索要13200元,童某某与其协商未成后始向公安机关报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威胁手段索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曾受到刑讯逼供,并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机关庭后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赵某某的首次入所收押体检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以及公安机关关于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经查:可以排除本案中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本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将上述调查结论告知了控辩双方。被告人赵某某对此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朱军、许泽武的最终辩护意见是:通过监所人员的帮教,被告人赵某某已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主动托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道歉并退赔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正在市里参加党校学习的被害人童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手机网络聊天软件相识。当晚,两人即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的某某茶楼约会。在茶楼卡座内聊天时,童某某抚摸和亲吻了被告人赵某某。次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家中起床时因头晕而摔倒,额头磕到茶几上出了一些血。几天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头部不慎受伤需治疗为由,打电话找童某某借钱600元。再过了约一个星期,被告人赵某某又打电话找童某某借钱1400元。见童某某都按要求通过银行转帐将钱借给了她,被告人赵某某遂萌生出编个由头赖上童某某索要更多钱财的念头。于是,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给童某某,谎称那晚他俩在卡座内亲热时,被认识她的该茶楼一个叫李某的服务员撞见,李某告诉了她丈夫并在外面讲她偷人养汉。丈夫为此打了她,一气之下她就跑到李某家里去砸了东西。经朋友从中调解,她要赔对方2万多元损失。被告人赵某某提出这些是因童某某而引起的,要求童某某承担大部分的赔偿款。为此被告人赵某某前往湘乡与童某某第二次见面,童某某为息事宁人当场给了被告人赵某某2万元现金,被告人赵某某也书面保证今后不再以任何借口找童某某要钱,但次日被告人赵某某又打电话要求童某某再给她卡上转了1千元。2015年春节过后不久,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给童某某,说医生诊断她颅内有淤血要住院治疗,并称以前讲自己不小心撞伤了头是假的,其实是去李某家砸东西时被其姐妹俩拿凳子砸伤的。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这也是与他见面所造成的,要求童某某承担大半医疗费用,否则就要闹到他家里和单位去。童某某迫于无奈按要求向她卡上转了1.8万元。此后,被告人赵某某又编造出转院到长沙做手术、出院后要租房子住、去北京后续治疗、缺生活费、买养老保险等由头,继续打电话向童某某索要钱财。为了使童某某相信她正在接受治疗,被告人赵某某除向他发送一些受伤就医的照片外,还假冒她哥哥的名义向他发短信,谎称自己住在某家医院。待童某某过去没找到她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在电话中称不想让他知道自己住在哪家医院,始终不再露面。童某某提出以付至18万元为止了结此事,被告人赵某某表示同意,并在款到帐后通过微信以发毒咒的方式向童某某作出了绝不反悔的保证。不久,被告人赵某某又以种种理由继续打电话或发短信找童某某要钱。童某某不予答应,被告人赵某某就以拨打纪委和市长热线电话告发他相要挟。童某某不接电话,被告人赵某某就利用下载软件模拟外地号码不断拨打其电话。童某某不堪其扰,在被告人赵某某软硬兼施之下又向她卡上转入了部分钱款。童某某从湘乡市纪委和市长热线以及单位同事处获悉被告人赵某某曾打电话过去找他的情况后,被迫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人赵某某的卡上转入1.5万元。2015年10月17日,在胁迫童某某向她卡上转入3.5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出具了童某某向她共支付30万元的总收条,并再次承诺今后不以任何借口找他要钱或借钱,否则除退还全部款项外,自愿承担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将写有上述内容的收条拍下用彩信发给了童某某。接下来,被告人赵某某又假称其子不同意这样处理,要求童某某再付给她1.32万元误工费。童某某无法忍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反复纠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9日晚上,他和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后,两人在湘潭市一中斜对面的一家茶楼卡座内见了面,临别前他亲吻和抚摸了被告人赵某某。几天后被告人赵某某打他电话说撞伤了头,要借600元治病。过一个星期又借了1400元。再过了几天,被告人赵某某说打烂了李某家的电脑、电视等东西要他负责出2万元用于赔偿。他不同意,被告人赵某某居然就跑到单位来找他,他没办法就给了她2万元。之后她便以此为由不断找他要钱。那段时间正在搞换届选举,被告人赵某某要挟要向纪委和政府告发他,为了家庭稳定和个人前途,他只好按要求拿钱给她。直到2015年10月17日,他最后一次给钱时,要被告人赵某某打了个收条,注明前后共拿了他30万元,且表明了今后再不找他要钱。但没过多久,她又发短信过来找他要钱,并威胁要找他儿子老婆去说这个事,他只得选择报警求救。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被告人赵某某离婚后又复婚。被告人赵某某除喜欢打点麻将外,还爱好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他俩经常为此吵嘴,但他从未动手打过她。他不认识李某,也没听说被告人赵某某砸过别人家的东西。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3月份在湘潭做过次手术,他不清楚具体病情和就诊的医院,只知道是腹部的手术。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茶楼内从未有过一个叫李某的服务员。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湘乡市某某乡政府办公室主任。2015年7、8月份之后,他多次接到一个自称姓赵的女子打过来找童某某的电话。5、书证(1)报案材料证实:案件的由来情况。(2)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向童某某索要钱财,并威胁要去找童某某的老婆孩子交涉。(3)彩信截图复印件证实: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收条中承认童某某共向她支付过30万元。(4)通话记录及湘乡市长热线办公室来电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拨打湘乡市纪委、某某乡政府办及市长热线等电话,声称要找童某某。(5)银行交易记录证实:童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人赵某某支付款项的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情况。8、被告人赵某某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委托近亲属向被害人童某某转达其歉意,请求童某某对其予以谅解。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和解,被告人赵某某向童某某退赔5万元犯罪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童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给予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协议、收条及谅解书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通过赔礼道歉和退赔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应予从轻处罚。对于朱军、许泽武提出有关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至26日被刑事拘留期间可折抵其刑期16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宇澄审 判 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涂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帅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