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士峰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山支公司,沈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郭士峰,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李宁中国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负责人楼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海平,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苏省杭州市上城区。申请执行人郭士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山支公司、沈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山支公司、沈海平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士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山支公司、沈海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山支公司、沈海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沈海平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沈海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25.54元,现已将案款1525.5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