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委赔监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承德市寿王坟宏鑫选矿厂、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寿王坟宏鑫选矿厂,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冀委赔监31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承德市寿王坟宏鑫选矿厂,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负责人:孟令民,该厂厂长。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永祥,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海涵,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承德市寿王坟宏鑫选矿厂和申诉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均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冀08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该院所作赔偿决定错误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冀08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