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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海浩佳贸易有限公司、吴源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浩佳贸易有限公司,吴源三,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海浩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二十七楼C号。法定代表人李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源三,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碧桂华庭内超市三楼。法定代表人丁蕃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浩佳贸易有限公司、吴源三与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承租北海市云南南路48号碧桂华庭A、C、E幢的1至23号商铺的各承租人发出协助通知书,以提取上述铺面的租金偿还本案债务。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四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提取的租金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