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077朱靖洁与沈希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靖洁,沈希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077号申请人朱靖洁,女,被执行人沈希曦,男原告朱靖洁与被告沈希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沈希曦应归还原告朱靖洁借款184720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前归还原告47200元,余款1800000元,从2016年12月起至2019年5月止,每月25日前分别归还原告60000元。(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则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原告有权对此50000元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6年11月25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沈希曦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靖洁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13588.00元,执行费21536.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盛泽镇人民街桃园新村14-505室的房产已被本院多次查封。因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正另案处置中,处置完毕后,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因上述房产处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进行分配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94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唯华审判员 严根荣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