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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金垣与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垣,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350号之一原告:刘金垣,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开发区寄母山路。法定代表人:孙公修,经理。原告刘金垣与被告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段伦星人民陪审员  陈生德人民陪审员  孙谈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