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金垣与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垣,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350号之一原告:刘金垣,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开发区寄母山路。法定代表人:孙公修,经理。原告刘金垣与被告莱芜市金中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段伦星人民陪审员 陈生德人民陪审员 孙谈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