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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应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应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应安,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付应安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应安的银行存款6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