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应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应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应安,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付应安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应安的银行存款6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