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珍珍与邢阳、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珍珍,邢阳,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赵珍珍,女,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邢阳,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建设路南阳防爆集团第二生活区。被告张艳,女,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邢阳系夫妻关系。原告赵珍珍诉被告邢阳、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被告对证据无法进行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珍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来新群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