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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世学、吕安兴等与朱孝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学,吕安兴,朱孝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6817号原告:张世学,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吕安兴,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由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朱孝真,男,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奥凯,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世学、吕安兴与被告朱孝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学、吕安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马芳芳,被告朱孝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邢奥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世学、吕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张世学、吕安兴劳务费10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被告与张昌海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承揽了张昌海承包的位于新郑市××村镇正商环湖春天社区23#、24#、25#、26#楼盘水电安装工程。被告承揽工程劳务后,组织张世学、吕安兴等10余名民工进行了劳务施工。2016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张世学、吕安兴工资款20650元。后经张世学、吕安兴催要,被告委托蔡礼刚支付张世学、吕安兴10400元,下欠工资10250元,张世学、吕安兴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张世学、吕安兴遂诉至法院。被告朱孝真辩称,张世学、吕安兴陈述不是事实,河南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宇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被告也是农民工,是索要工资的主体,而不是支付工资的主体,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张世学、吕安兴对被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朱孝真从河南省宇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新郑市正商公主湖(原称环湖春天)23#、24#、25#、26#楼及车库水电安装工程,并与宇煌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昌海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朱孝真遂雇佣张世学、吕安兴等工人进行现场施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经过结算,朱孝真就张世学、吕安兴劳务工资情况出具清单一份,内容载明:“吕安兴和张世学:包23号楼给排水,共42户,每户475元复式每户补钱共6户复式:500元修洞补200元共计:475元×42户+500元+200元=20650元朱孝真2016年12月31日”。由于朱孝真一直拖欠工人工资,其雇佣的十几个工人遂集体信访,在新郑市信访局的协调下,2017年1月5日,由河南省宇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蔡礼刚直接向朱孝真的雇佣工人发放了部分劳务工资,其中张世学、吕安兴领取了10400元,蔡礼刚在上述清单上做了备注和签名。2017年春节后,朱孝真退出公主湖项目。之后由于朱孝真一直未支付下余工资款10250元,张世学、吕安兴遂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朱孝真从河南省宇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并雇佣张世学、吕安兴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朱孝真依法应承担清偿张世学、吕安兴劳务工资的义务。朱孝真辩称其系农民工,不是支付工资的主体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河南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宇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与否,均不影响朱孝真依法承担清偿其雇佣劳务者工资的义务,故朱孝真的有关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世学、吕安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孝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世学、吕安兴剩余劳务工资10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为28元,由被告朱孝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