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汪光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光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光尧,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光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汪光尧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光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告人汪光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3时50分,被告人汪光尧酒后驾驶赣B×××××号轿车在梅州市梅江区东山大道侨新路口进行挪车时,与葛某1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光尧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来到后,将被告人汪光尧带至梅州市骨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汪光尧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汪光尧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葛某1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光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汪光尧自首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图及照片,被害人葛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汪光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光尧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光尧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汪光尧案发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光尧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汪光尧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光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