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旺、江永蓉等与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旺,江永蓉,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270号原告周旺,男,生于1983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原告江永蓉,女,生于1970年7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委托代理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0674277W。法定代表人扶山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旺、江永蓉诉被告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旺、江永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旺、江永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旺、江永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周旺、江永蓉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瞿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