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孔咸萍与阎留娣、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咸萍,阎留娣,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51号申请人:孔咸萍,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阎留娣,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伟,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咸萍与被申请人阎留娣、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孔咸萍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阎留娣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阎留娣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