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孔咸萍与阎留娣、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咸萍,阎留娣,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51号申请人:孔咸萍,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阎留娣,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伟,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咸萍与被申请人阎留娣、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孔咸萍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阎留娣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阎留娣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