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卢发根与徐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发根,徐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24号原告:卢发根,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告:徐海金,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628634。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发根诉被告徐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依法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卢发根负担。审判员 罗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理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