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喻拥军、洪必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喻拥军,洪必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874号原告: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谭箭,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成,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告:喻拥军,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被告:洪必林,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拥军、洪必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喻拥军、洪必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喻拥军、洪必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信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娜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