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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耿旭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旭明,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4010号申请执行人:耿旭明,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南339号。法定代表人:李福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旭明与被执行人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1862号裁决书未生效,且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5执24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静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