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国秀与随州市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敖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秀,随州市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敖小东,敖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044号原告魏国秀,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市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敖小东,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敖健,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秀诉被告随州市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敖小东、敖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秀撤回对被告随州市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敖小东、敖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魏国秀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