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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根超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义乌市根超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85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栋***室。法定代表人:张冬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银,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根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乌大东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洪根,执行董事。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根超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贾晨斌书 记 员 吴双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