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天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天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天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易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刘长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力,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德阳天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德阳天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