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符娟与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娟,邓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符娟,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邓彪,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符娟与被执行人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彪偿还借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邓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交纳申请执行费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邓彪通过转帐给付申请人符娟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50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对主张的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