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8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夏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卫、李某某与安宁闻香富源羊肉馆、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翠,张风云,张江云,张绍卫,李存英,安宁闻香富源羊肉馆,邓敏,余兴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768号原告:夏文翠,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新屯村委会南村。原告:张风云,女,200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新屯村委会南村。法定代理人:夏文翠,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新屯村委会南村。原告:张江云,男,201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新屯村委会南村。法定代理人:夏文翠,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新屯村委会南村。原告:张绍卫,男,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新屯村委会南村。原告:李存英,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新屯村委会南村。原告李存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新屯村委会南村,系原告李存英之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夏文翠、张风云、张江云、张绍卫、李存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兴红,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宁闻香富源羊肉馆。经营者:邓敏。地址:云南省安宁市罗白村委会元山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瑶函、艾汪梅,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敏,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昆畹西路八街苑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瑶函、艾汪梅,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夏文翠、张风云、张江云、张绍卫、李存英与安宁闻香富源羊肉馆、邓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夏文翠、张风云、张江云、张绍卫、李存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文翠、张风云、张江云、张绍卫、李存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翠、张风云、张江云、张绍卫、李存英撤诉。本案诉讼费8321元,减半收取为4160.5元,由原告夏文翠、张风云、张江云、张绍卫、李存英负担。审判员  范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