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66号之一被执行人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关于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李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本院刑二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银行、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