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7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周,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永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文跃,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周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可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周及其辩护人张文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起,被告人陈周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米其林轮胎店务工,负责清洗客户车辆工作。同年9月5日,被告人陈周在清洗被害人陈某的浙G×××××本田轿车时,窃取陈某放在副驾驶室储物盒内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的中国石化充值卡5张。后被告人陈周将充值卡用于充值或抵债。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陈周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陈某对陈周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李某、朱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中国石化加油卡充值卡购买发票、充值卡消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申请书、收条、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以及被告人陈周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