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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传兵、许淑桥金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保1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传兵、许淑桥金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淑桥在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酿溪分理处85021650018153084011账户上的存款21086.9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大坪支行43010006564986-0008账户上的存款13062元。于2017年7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淑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大坪支行0303430522604013982账户上的存款20076.02元。于2017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传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大坪支行43010005017691账户上的存款4500元。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执行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