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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梦婷诉郑洪丰、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35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对原告李梦婷诉被告郑洪丰、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27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27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郑洪丰和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由被告郑洪丰和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审 判 长  余道治人民陪审员  杨淑贞人民陪审员  刁冬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