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梦婷诉郑洪丰、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35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对原告李梦婷诉被告郑洪丰、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27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27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郑洪丰和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由被告郑洪丰和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审 判 长 余道治人民陪审员 杨淑贞人民陪审员 刁冬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