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振华汽车零部件厂、刘其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学明、杨明忍、王年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红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华汽车零部件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刘其顺,该公司投资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明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其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苏学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明忍,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年芳,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华汽车零部件厂、刘其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学明、杨明忍、王年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3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98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华汽车零部件厂、刘其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学明、杨明忍、王年芳有财产,依法可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华汽车零部件厂、刘其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学明、杨明忍、王年芳价值1471824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