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谷县水务局六峰供水站与甘谷县六峰镇觉黄寺砖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水务局六峰供水站,甘谷县六峰镇觉黄寺砖厂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917号原告:甘谷县水务局六峰供水站。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局六峰供水站站长。被告:甘谷县六峰镇觉黄寺砖厂。负责人:黄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水务局六峰供水站与被告甘谷县六峰镇觉黄寺砖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甘谷县水务局六峰供水站未在本院所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雪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彦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