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昌富与许海熊、陈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富,许海熊,陈伟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198号原告:黄昌富,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盛文军,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伟微,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昌富为与被告许海熊、陈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盛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海熊、陈伟微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海熊、陈伟微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许海熊曾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3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现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海熊、陈伟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昌富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24元,由被告许海熊、陈伟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