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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肖智威与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智威,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732号原告:肖智威,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688号23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吴满元。原告肖智威与被告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智威及被告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智威负担。审 判 长  汪至美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人民陪审员  秦娅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