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肖智威与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智威,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732号原告:肖智威,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688号23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吴满元。原告肖智威与被告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智威及被告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智威负担。审 判 长 汪至美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人民陪审员 秦娅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