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云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云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15号罪犯黄云,男,1975年5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云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黄云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云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