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奥德五金制品厂、陈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奥德五金制品厂,陈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280号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福星路鑫如意工业园二栋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71808J。法定代表人:陈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亚新,广东德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长安奥德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三工业区第一路17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22532A。投资人:陈玉斌。被告:陈玉斌,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奥德五金制品厂、陈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奥德五金制品厂、陈玉斌的起诉。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