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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曹英与杨忠、杨太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杨忠,杨太华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063号原告曹英,女,1978年7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杨忠,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生,现住赣州市赣县。被告杨太华,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生,现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英与被告杨忠、杨太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撤回对被告杨忠、杨太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曹英负担。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