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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新兵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新兵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386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贺磊、马洋洋,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6号楼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兵,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新兵,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兵、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新兵、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通过垫付宝网站(网址××)推出的支付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企业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生成一个垫付宝账号,垫付宝账号是会员登录垫付宝网站的唯一账号,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账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LS10)。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约《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一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8418377269573,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一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9月18日,在卖方会员高留厂处消费50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一垫付了消费款项,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一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28.76元,尚欠49971.24元拒不归还原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9971.2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97.12(本金*1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49.97元/天(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至实际偿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万元;5、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判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本金按照49971.24元,违约金4997.12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未到庭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垫000127928/豫郑州市00043号《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注册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原告授予其垫付宝账户,并向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原告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知悉且同意原告可以就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进行修改,自愿向原告领取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本人所为或者本人授权所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买方会员,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须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原告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若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时,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按欠款总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当天,被告张新兵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同意对领用合约下凯润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同日,被告凯润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LS7),案外人彭进接受委托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号(尾)2857用于凯润公司与原告的合同还款事宜。当天,案外人彭进出具一份授权书(LS6),同意原告就上述银行卡向银行发送扣款指令。原告称,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在卖方会员高留厂处消费5万元,原告垫付了该笔款项,后由于凯润公司到期未还款,原告扣划了凯润公司账户仅剩的28.76元。由于被告拒不归还剩余款项,引起诉讼。本院认为,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凯润公司垫付了消费款5万元,原告认可已经扣划的28.76元本金,剩余本金被告凯润公司拒不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凯润公司偿还49971.24元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所涉借款的还款日期,本院认为,《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未明确约定偿还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催告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合理的期间内返还。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催告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也未证明返还借款的合理期限。由于原告起诉时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公告刊登于2017年6月1日的《人民法院报》,经过60日即2017年7月31日,即视为应诉手续的送达,进而应视为原告的催收通知的送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合理的期限”,本院酌定为10日,故2017年7月31日,被告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自2017年8月1日起,原告有权向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滞纳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启动诉讼程序费统一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若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时,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凯润公司支付违约金4997.1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新兵为凯润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新兵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9971.2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97.12元。三、被告张新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新兵、河南迈凯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