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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香全与被告李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全,李建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2345号原告:王香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君。被告:李建坤。原告王香全与被告李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香全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香全负担。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