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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祥与被执行人刘天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祥,刘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祥,男,1960年03月21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天武,男,1965年06月2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张忠祥与被执行人刘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祥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天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6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