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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催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盐城永昌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市宝通网吧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宝通网吧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催115号申请人:盐城永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悦海路。法定代表人:朱永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美兰,该公司会计。申报人:无锡市宝通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员工楼门面房二楼1-7间和三楼一间。法定代表人:陆志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盐城永昌药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40005130641104,出票人为常熟市联创化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永昌药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6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盐城永昌药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对票据号码为3140005130641104的银行承兑汇票解除停止支付。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盐城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