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爱萍与耿献中、耿丽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萍,耿献中,耿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11号申请人:刘爱萍,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耿献中,男,汉族,邹平县。被申请人:耿丽芹,女,汉族,邹平县。申请人刘爱萍与被申请人耿献中、耿丽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爱萍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耿献中、耿丽芹价值120676.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爱萍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爱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耿献中、耿丽芹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676.59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20676.59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