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发平与李忠云、安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平,李忠云,安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988号原告:李发平,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世超,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花园桥社区推荐公民代理。被告:李忠云,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现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安露燕,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平与被告李忠云、安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平于2017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李发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忠云、安露燕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发平承担。审 判 员 汪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贤莉书 记 员 肖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