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昆山与杨喜中、王金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昆山,杨喜中,王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赵昆山,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杨喜中,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金锁,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赵昆山与被执行人杨喜中、王金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新华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许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云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