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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昆山与杨喜中、王金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昆山,杨喜中,王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赵昆山,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杨喜中,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金锁,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赵昆山与被执行人杨喜中、王金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新华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许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云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