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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洪忠与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忠,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697号原告:杨洪忠,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红,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姣姣,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C-5-04区。法定代表人:蒋习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忠诉被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洪忠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洪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洪忠撤诉。案件受理10费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杨洪忠负担。审 判 长  曲劲松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贾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