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俭初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姿百态家具店、杨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俭初,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姿百态家具店,杨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75号原告:李俭初,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可,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姿百态家具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东村庙后路*号。经营者:杨进。被告:杨进,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李俭初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姿百态家具店(以下简称千姿家具店)、杨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俭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63.72元(自2016年9月5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素以龙江盈贸家具经营部名义对外经营,并于2012年开始与被告千姿家具店建立货物买卖关系,向其提供喷胶棉和沙发配件等货物,结算方式为月结。被告千姿家具店从2014年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至2016年9月5日,被告千姿家具店尚欠原告货款37000元。被告千姿家具店的经营者杨进确认前述债务并现金支付了15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龙江盈贸家具经营部与被告千姿家具店建立买卖关系,而被告杨进出具的欠条确认欠龙江盈贸家具经营部货款,可见合同相对方是龙江盈贸家具经营部与千姿家具店。原告以自已名义提出起诉,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龙江盈贸家具经营部存在什么关系,以及原告取得龙江盈贸家具经营部债权的合法依据。因此,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俭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文斌人民陪审员 熊剑影人民陪审员 苏丽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