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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臻与被执行人李海燕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臻,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杨臻,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祝筱,男,。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臻与被执行人李海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杨臻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645号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