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志华因与被申请人李颖、谭柏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华,李颖,谭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78号申请人侯志华,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李颖,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谭柏香,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李颖之妻。申请人侯志华因与被申请人李颖、谭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颖、谭柏香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侯振梅提供房屋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侯振梅名下位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颖、谭柏香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