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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行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初198号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赣江路行云路交叉口惠邻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张晓慧,职务局长。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苏建设,职务区长。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审判员  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