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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国华、徐理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华,徐理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苏国华,男,汉族,1951年4月8日出生,住定海区。委托代理人:苏胜利,男,汉族,1940年9月20日出生,住岱山县。被申请执行人:徐理真,女,汉族,1938年月8日26日出生,住岱山县。申请执行人苏国华与被申请执行人徐理真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浙092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䅁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査明,被申请执行人系疾人,现居住在东沙敬老院,无生活来源,且有多起涉及执行䅁件,另经査被申请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