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有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1258T,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许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阳,男,汉族,住磐安县,系申请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郑有财,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7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郑有财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有财在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文支行62×××03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28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