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阮晓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364号起诉人阮晓宇,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起诉人阮晓宇于2017年8月21日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4年7月3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对起诉人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明月桥路29号2单元701室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且拒绝提供过渡房等基本善后要求,造成起诉人一家无家可归的局面。本院(2014)浙杭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285号行政判决均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其仍拒绝提供善后要求。2017年6月18日,起诉人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履职申请》,要求其依法履行基本职责,解决起诉人家庭过渡房等3项实际生活问题,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拒绝作出任何回应。故提起诉讼,请求责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强拆主体职责,承担违法“越权强拆”起诉人房屋的善后工作义务。经审查,2014年8月13日阮晓宇因其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单元××室房屋被强制拆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浙杭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确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依法驳回阮晓宇在该案中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阮晓宇提出的要求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承担“善后工作义务”的诉请,实质上属于行政赔偿请求,该事项在前案中已经进行了判决。起诉人此次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履职申请》实为信访投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对该申请函未进行答复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阮晓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