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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九江五一工贸有限公司、九江五四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五一工贸有限公司,九江五四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县华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九江五一工贸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区甘棠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何剑波申请执行人九江五四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三路19号无线电三厂大门边。法定代表人程春如被执行人九江县华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九江县庐山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元华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九江五一工贸有限公司;九江五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县华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县华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五一工贸有限公司;九江五四贸易有限公司案款158959.5元,承担执行费2284.3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8959.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县华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 海 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俊印) 微信公众号“”